[0019]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0020]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0021] 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固定”等术语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成一体;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或两个元件的相互作用关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0022]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详细地说明。
[0023] 实施例1:
[0024] 请参阅图1-5,一种竹笛打磨装置,包括底座1,所述底座1上设置有调整柱2,所述调整柱2与连接柱3相连,所述连接柱3与壳体4相连,所述壳体4两侧分别设置有进料口5和出料口17,所述壳体4内设置有第一支撑管6和第二支撑管16,所述第一支撑管6内转动连接有第一打磨筒8,所述第二支撑管16内转动连接有第二打磨筒15,所述第一打磨筒8和第二打磨筒15之间转动连接,所述第一打磨筒8和第二打磨筒15内均匀设置有打磨刷150,所述第一打磨筒8上设置有第一从动锥齿轮13,所述第二打磨筒15上设置有第二从动锥齿轮14,所述第一从动锥齿轮13和第二从动锥齿轮14与主动锥齿轮12啮合,所述主动锥齿轮12通过第二转轴11与转盘9相连。
[0025] 具体的,竹笛通过进料口5进入壳体4内的第一打磨筒8中,通过转动转盘9,使得主动锥齿轮12转动,带动第一从动锥齿轮13以及第二从动锥齿轮14,使得第一打磨筒8以及第二打磨筒15开始转动,第一打磨筒8和第二打磨筒15中设置的打磨刷150开始对竹笛的表面进行打磨处理。
[0026] 更具体的,由于第一打磨筒8以及第二打磨筒15通过第一从动锥齿轮13以及第二从动锥齿轮14与主动锥齿轮12相连,使得第一打磨筒8和第二打磨筒15的转动方向相反,从而提升对竹笛表面的打磨质量,有效去除竹笛表面的毛刺以及凸起。
[0027]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打磨筒8和第二打磨筒15之间通过滚珠20滚动连接。
[0028] 具体的,第一打磨筒8和第二打磨筒15在连接处通过滚珠20进行连接,保证了第一打磨筒8以及第二打磨筒15之间可靠转动。
[0029] 进一步的,所述转盘9上设置有把手10。
[0030]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打磨筒8通过轴承7与第一支撑管6转动连接,所述第二打磨筒15通过轴承7与第二支撑管16转动连接。
[0031] 进一步的,所述连接柱3与壳体4转动相连,所述底座1右侧设置有连接杆19,所述连接杆19通过第三转轴190与壳体4转动连接。
[0032] 具体的,为了便于对第一打磨筒8以及第二打磨筒15之中的大磨碎屑进行清理,通过调整柱2调整连接柱3的高度,使得壳体4整体发生转动,从而便于取出第一打磨筒8以及第二打磨筒15之中的打磨碎屑。
[0033] 实施例2:
[0034] 本实施例是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对实施例1作出的进一步改进和限定。
[0035] 一种竹笛打磨装置,包括实施例1中的大部分部件,但不包括转盘9以及把手10部件,所述第二转轴11与电机相连。
[0036] 具体的,通过电机取代人工进行打磨,进一步提升打磨效率。
[0037]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
[0038] 如图1-5所示,将竹笛通过进料口5送入第一打磨筒8之中,转动转盘9或者启动电机,使得主动锥齿轮12开始转动,主动锥齿轮12带动第一从动锥齿轮13和第二从动锥齿轮14发生转动,进而带动第一打磨筒8以及第二打磨筒15开始转动,竹笛在经过第一打磨筒8和第二打磨筒15时,第一打磨筒8和第二打磨筒15之中的打磨刷150对竹笛表面进行打磨。
[0039] 这里的第一打磨筒8和第二打磨筒15转动方向相反,从而提升对竹笛表面的打磨效率,大幅提升对竹笛表面的打磨效果。
[0040] 当第一打磨筒8和第二打磨筒15之中含有较多的打磨碎屑时,通过调整柱2调整连接柱3的高度,使得壳体4发生转动,便于取出第一打磨筒8和第二打磨筒15内部的打磨碎屑,便于下一阶段的竹笛打磨操作。
[0041]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0042]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