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0019]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0020]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术语“第一”、“第二”、“第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此外,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0021] 本实用新型中提到的液压杆1、紧绳器3、滚轮槽501、电机6、起重葫芦701 均可在市场或者私人订购所得。
[0022] 本实用新型中:
[0023] 参照图1‑3,一种安全型磨煤机检修吊运装置,包括液压杆1和固定块2,液压杆1的上端焊接设置有固定块2,液压杆1的一端焊接设置有紧绳器3,紧绳器3的一端配套设置有收线轮301,收线轮301的一端轴接处配套设置有轴管 302,轴管302的一端焊接设置有限绳扣3021;
[0024] 固定块2的内部开口处焊接设置有固定杆4,固定杆4的下端一侧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有工字钢5,工字钢5的下端嵌套设置有滚轮槽501,滚轮槽501的下端焊接设置有限位块502,限位块502的下端焊接设置有支撑柱503,支撑柱503 的上端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有电机
6,支撑柱503的下端活动连接有移动架7,移动架7的下端通过钢丝绳活动连接有起重葫芦
701,起重葫芦701的下端配套设置有吊钩702。
[0025] 参照图1、3,进一步的,每两个紧绳器3与收线轮301与轴管302和限绳扣 3021为一组,且共有若干组分别设置于若干个液压杆1的一侧,在磨煤机掉落时,可以通过收线轮301与限绳扣3021相互配合,可以有效的进行制停作用,从而解决了在磨煤机掉落时不能够有效的磨煤机设备和下方人员安全,且不具备缓冲效果的问题。
[0026] 参照图1、2,进一步的,移动架7的内部配套设置有单轨行车,且单轨行车的表面一侧开口处通过钢丝绳活动连接有起重葫芦701,且移动架7与支撑柱503的两端开口处呈活动连接,当磨煤机已经被紧绳器3内部的绳索缠绕住时,通过移动架7内配套设置的单轨行车通过钢丝绳与起重葫芦701相互连接,使其成为起重运输装置,通过吊钩702将磨煤机上端顶部设置的卡接槽处进行勾取卡接,通过移动架7内部配套设置的单轨行车与电机6之间电性连接,可以使起重葫芦701在吊运磨煤机的过程中通过电机6带动单轨行车进行移动,从而同时达到起吊运输的作用,从而解决了现有的磨煤机检修吊运装置结构不够完善,在进行吊运时程序较为复杂,且需要浪费较大人力和物力的问题。
[0027] 参照图1、2,进一步的,滚轮槽501的两端配套设置有电动滑轮,且两端的电动滑轮与工字钢5的两端开口处相互契合,当在已经将磨煤机吊运起来时,通过电机6与滚轮槽501之间电性连接,使滚轮槽501内设有的两个电动滑轮在工字钢5的两端开口处进行前后移动,可以使滚轮槽501在进行移动时更加平稳,且不容易脱落。
[0028] 参照图1、3,进一步的,紧绳器3位于液压杆1的上端一侧,且紧绳器3与液压杆1之间同步移动。
[0029] 参照图1、2,进一步的,电机6与液压杆1、滚轮槽501两端配套设置的电动滑轮、移动架7内部轴接处配套设置的单轨行车和起重葫芦701之间通过控制开关与外界电源电性连接,通过电机6与液压杆1、滚轮槽501两端配套设置的电动滑轮、移动架7内部轴接处配套设置的单轨行车和起重葫芦701之间与外界电源电性连接,可以有效的吊运磨煤机且前后进行移动。
[0030] 工作原理:首先,当在进行吊运磨煤机时,通过吊钩702将磨煤机上端顶部设置的卡接槽处进行勾取卡接,通过移动架7内部配套设置的单轨行车与电机6 之间电性连接,可以使起重葫芦701在吊运磨煤机的过程中通过电机6带动单轨行车进行移动,从而同时达到起吊运输的作用,再通过设置在液压杆1一侧紧绳器3内的绳索将磨煤机缠绕,这时通过限绳扣3021将绳索固定,使其不会转动,这时通过转动一端设置的收线轮301,将绳索拉紧,且在磨煤机发生意外掉落时,可以通过收线轮301与限绳扣3021相互配合,可以有效的进行制停作用。
[0031]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