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6] 如图2所示,一种管道接头,主要由限位座1、基座2、调节阀3、弹簧4、定位座5以及限位卡环6组成。
[0017] 所述的限位座的一端边缘设有向外突出的直径大于基座外径的限位突缘,在靠近突缘的限位座内孔设有支架,支架中心设有远离突缘的限位销11,在限位销11的末端设有三条以上的向内凹陷的限位槽12;限位座按限位销进入基座的方式进入基座内孔,限位突缘突出在基座外,限位座与基座套接或通过螺纹连接;所述的基座中部设有向内突起的调节环,调节环的内孔从中部向两侧逐渐扩大。
[0018] 所述的调节阀3为扁球形,沿扁球形最短的中轴线设有贯穿调节阀的调节孔,在调节孔两侧的调节阀端面上分别设有向另一端面方向凹陷的对称的调节槽,沿调节孔边缘,在一个调节槽里设有位于调节槽内的调节柱,在另一个调节槽里设有从调节槽突出来的弹簧定位柱;所述的弹簧为筒形弹簧;所述的定位座为带有中心通孔的圆柱,定位座一端的外壁上设有向外突出的定位突缘,定位突缘的直径小于调节阀上的限位槽的直径,定位突缘的直径大于弹簧的直径。
[0019] 所述的调节柱的高度小于调节阀的厚度的一半,弹簧定位柱的高度大于调节柱的高度。
[0020] 所述的调节柱的直径等于弹簧定位柱的直径,弹簧的直径大于弹簧定位柱的直径。
[0021] 调节柱和弹簧定位柱能够使调节阀在水流冲击下沿限位销前后移动,不会因为各方向的水压不同产生偏移,即调节阀与限位销始终保持垂直状态。
[0022] 所述的限位卡环6为带有开口的圆环形,开口的两端向外翻折形成卡条,限位卡环的内孔直径小于限位销的直径,当把限位卡环压进限位槽时,卡条压在定位座的定位突缘端面上;要取下限位卡环时,拉住开口两端的卡条向外拉,使限位卡环的内孔变大,就能够将限位卡环从限位销上取下。
[0023] 所述的管道接头安装在送水管道与出水龙头之间。
[0024] 如图4所示,当将管道接头塞进送水管道的出水端时,组装时,将弹簧套在限位座的限位销上,将调节阀按弹簧定位柱朝向支架的方式套在限位销上,使弹簧的一端套在弹簧定位柱上,再将定位座按定位突缘远离调节阀的方式套在限位销末端并向支架的方向压,使弹簧被压缩具有初始预应力,再将限位卡环6卡入位于支架与定位座外的限位销末端裸露出来的限位槽里定位,再将限位座与基座相连,将组装好的管道接头按限位座朝向出水端的方式塞进送水管道的出水端,再将出水龙头旋拧到送水管道的出水端,使用过程中,水压较大时能够克服弹簧的预应力推动调节阀向调节环的最小孔径处移动,当水压越来越大,调节阀与调节环之间的空隙越来越小,当调节环到达基座的最小孔径处时,弹簧定位柱抵到支架,紧弹簧被压缩到极限,从而限制了最大出水量。
[0025] 如图1到图3所示,当将管道接头塞进出水龙头的进水端使用时,组装时,将调节阀按弹簧定位柱远离支架的方式套在限位座的限位销上,再将弹簧套在限位销上,使弹簧的一端套在调节阀的弹簧定位柱外壁上,再将定位座5按定位突缘远离调节阀的方式套在限位销末端并向支架的方向压弹簧,使弹簧抵紧调节阀并被压缩,使弹簧具有初始预应力,再将限位卡环6卡入位于支架与定位座外的限位销末端裸露出来的限位槽里定位,再将限位座与基座相连,将组装好的管道接头按限位座朝向进水端的方式塞进龙头的进水端,再将出水龙头旋拧到送水管道的出水端,使用过程中,水压较大时能够克服弹簧的预应力推动调节阀向调节环的最小孔径处移动,当水压越来越大,调节阀与调节环之间的空隙越来越小,当调节阀到达基座的最小孔径处时,弹簧定位柱抵到定位座,弹簧被压缩到极限,从而限制了最大出水量。
[0026] 调节阀的最大直径小于基座的调节环的最小孔径。
[0027] 所述的限位销11的长度大于支架到调节环最小孔径处的距离。
[0028] 使用前,根据使用用途选择弹性不同的的弹簧来改变管道接头的最大出水量。例如,用于洗菜的龙头,选用弹性指数配合的弹簧装在管道接头里,使最大出水量控制在每分钟6L以内,对于淋浴龙头,选择弹性指数配合的弹簧装在管道接头里,使最大出量控制在每分钟10L以内,对于洗脸洗手的龙头,选择弹性指数配合的弹簧装在管道接头里,使最大出量控制在每分钟4L以内。从而使出水量得到合理分配,该大的地方大,该小的地方小,有利于节约用水。
[0029] 在限位销的根部设有一段外径等于弹簧定位柱的限位柱,当管道接头安装在龙头的进水端时,使调节阀的壁面与支架间留有空隙,有利于水流冲击调节阀的壁面。
[0030] 本发明的管道接头,除用于水的管道系统外,还能够用于石油管道中作为管道接头使用,也能够用于气体管道中作为管道接头使用,都一样能够起到限制流量的作用。
[0031] 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所述的管道接头还能够安装在送水管道中使用的三通接头的进水端,使三通接头的出水端的出水量受到控制。
[0032] 上述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解释本发明的用途,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限制,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发明的实质范围内,做出各种变化或替代,也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