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0025]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0026]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术语“第一”、“第二”、“第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此外,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0027]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提供了一种用于无人超市的自助结算设备。
[0028] 现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如图1‑3所示,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一种用于无人超市的自助结算设备,包括工作台1,工作台1的顶端表面设置有门型架7,门型架7的内顶面设置有扫描头8,门型架7的外壁表面设置有显示屏10,门型架7的外壁表面且位于显示屏10的一侧设置有结算窗9,工作台1的内部位于门型架7的正下方设置有传送机构5,通过传送机构5、门型架7、扫描头8、显示屏10和结算窗9的相互配合下,实现了无人超市的自动结算的目的,扫描头8,显示屏10,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仅对其进行使用,不进行改造,故不再详细描述控制方式和电路连接。
[0029] 在一个实施例中,传送机构5是由传送电机2、旋转轴、传送轮3、传送带4组成,工作台1的内部设置有旋转轴,旋转轴的表面设置有传送轮3,两个传送轮3之间设置有传送带4,旋转轴的端部设置有皮带轮,皮带轮通过皮带与传送电机2的输出端相连接,通过传送机构5的设置,使得商品能够持续被扫描,进而极大的提高了结算效率。
[0030] 在一个实施例中,工作台1的一侧设置有挂钩12,挂钩12与挂环13相套接,挂环13焊接在取货框15的一侧表面,且取货框15的内部设置有塑料袋,取货框15的外壁表面通过转轴设置有夹持架14,通过工作人员将塑料袋打开,并通过夹持架14将打开的塑料袋进行夹持,以保证塑料袋对商品进行收纳,从而减少顾客逗留时间,极大的提高了自动结算装置的实用性。
[0031] 在一个实施例中,传送带4的表面设置有防滑纹,增大传送带4与商品之间的摩擦力,保证商品的传送效率。
[0032] 在一个实施例中,门型架7的外壁表面设置有小票打印口11,通过小票打印口11,能够根据购物信息打印纸质小票,小票打印口1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仅对其进行使用,不进行改造,故不再详细描述控制方式和电路连接。
[0033] 在一个实施例中,工作台1的底端表面设置有支腿6,且支腿6设置有多个,并且多个支腿6等距离安装在工作台1底端表面的四个拐角处,通过设置支腿6,从而对自动结算装置起到支撑作用。
[0034] 工作原理:
[0035] 使用时,工作人员将结算装置固定在无人超市内,并通过控制器,启动自动结算装置,顾客通过将商品商标向上放置在传送带4上,在传送电机2的作用下,使得商品快速,持续的经过扫描头8,从而完成对商品的自动扫描,之后再结算窗9的作用下,进行结算工作,从而实现了无人超市的自动结算的目的,减少超市收银工作的人力成本,而且提高了结算过程中商品从放货到最终取货整个过程的传递效率,提高了商品结构的工作效率,大大的缩短了顾客排队等待时间,通过工作人员将塑料袋打开,并通过夹持架14将打开的塑料袋进行夹持,在传送带4的作用下,商品快速自动落到塑料袋内,以保证塑料袋对商品进行收纳,从而减少顾客逗留时间,极大的提高了自动结算装置的实用性。
[0036] 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设置”、“连接”、“固定”、“旋接”等术语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成一体;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或两个元件的相互作用关系,除非另有明确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0037]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