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0018]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在此发明的示意性实施例以及说明用来解释本发明,但并不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定。
[0019] 实施例1
[0020] 一种水泥井盖生产的下料自动抹平装置,如图1‑5所示,包括有支架2、升降刮平组件和下料组件,井盖生产机1周边设有支架2,支架2中部设有通过电机提供动力的升降刮平组件,升降刮平组件顶部设有通过转动方式对水泥进行下料的下料组件。
[0021] 如图1、2、4和5所示,升降刮平组件包括有减速电机3、第一小齿轮4、环形轨道5、齿圈6、第一滑块7、L形螺栓8、螺母9、旋转接头10、连接杆11、第二小齿轮12、弧形齿条121、第二滑块13、刮板15和第一弹簧16,支架2左侧上部设有提供动力的减速电机3,减速电机3的输出轴上设有第一小齿轮4,支架2中部设有通过螺钉固接的环形轨道5,环形轨道5顶部滑动式设有齿圈6,环形轨道5上滑动式设有四个第一滑块7,第一滑块7内侧设有L形螺栓8,L形螺栓8顶端与下料组件连接,L形螺栓8上通过螺纹连接有螺母9,螺母9上套设有第二小齿轮12,螺母9外侧设有旋转接头10,旋转接头10内侧设有连接杆11,环形轨道5左部设有弧形齿条121,弧形齿条121与第二小齿轮12啮合,连接杆11底端设有第二滑块13,第二滑块13上滑动式设有刮板15,刮板15上开有滑槽14,滑槽14与第二滑块13配合,第二滑块13与刮板15之间连接有第一弹簧16。
[0022] 如图1和3所示,下料组件包括有下料框17、支杆171、半圆形空心管18、下料滑板19和下料斗20,支架2顶部之间通过螺栓设有下料框17,齿圈6上设有五根支杆171,L形螺栓8顶端与左侧的支杆171连接,支杆171之间通过螺栓连接有下料滑板19,下料滑板19上设有下料斗20,下料框17底部设有上下滑动的半圆形空心管18,下料滑板19与下料框17滑动连接。
[0023] 上述实施例的工作原理:在需要对井盖进行生产前,先将水泥倒入下料组件内,然后启动升降刮平组件,水泥开始均匀掉落至井盖生产机1内,同时对升降刮平组件井盖生产机1内的水泥进行刮平,在刮平完毕后,关闭升降刮平组件。
[0024] 在水泥倒入下料组件内时,启动减速电机3转动,带动第一小齿轮4转动,进而带动齿圈6转动,带动下料组件转动,从而带动L形螺栓8及其上装置转动,使得刮板15转动对水泥进行刮平,在第二小齿轮12与弧形齿条121接触时,带动第二小齿轮12转动,使得螺母9旋转向上运动,带动旋转接头10及其上装置向上移动,使得刮板15向上移动,在第二小齿轮12与弧形齿条121脱离时,旋转接头10及其上装置停止向上移动,第二小齿轮12向上运动到弧形齿条121上方时,此时水泥刮平完毕,此时关闭减速电机3,然后即可取出制作完毕的水泥井盖,然后反转第二小齿轮12,带动刮板15向下移动复位,如此,可以将落在井盖生产机1内的水泥由下往上进行刮平,使得水泥可以更加严实,井盖制作的质量更好。
[0025] 在需要制作水泥井盖时,将水泥倒入下料框17内,然后在齿圈6转动的作用下带动支杆171运动,进而带动下料滑板19转动,从而带动下料斗20转动,水泥通过下料斗20进入到井盖生产机1内,落下的水泥会通过刮板15刮平,同时通过下料斗20进行水泥的下料,可以均匀的进行下料,并且可以分层下料,有利于提高井盖制作的质量。
[0026] 实施例2
[0027] 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如图1和3所示,为了防止下料堵塞,还包括有环形板21、凸块22、顶杆23、L形导杆24、导套241和第二弹簧25,半圆形空心管18外侧设有环形板21,环形板
21上均匀间隔设有一圈凸块22,下料滑板19外侧前后对称设有顶杆23,顶杆23与凸块22配合,支架2中部前后对称设有导套241,导套241内均滑动式设有L形导杆24,L形导杆24底端与半圆形空心管18连接,L形导杆24与导套241之间均连接有第二弹簧25。
[0028] 如图1所示,为了减轻工作人员的负担,还包括有集料框26和下料口27,支架2下部通过螺栓固接有集料框26,集料框26右侧开有下料口27。
[0029] 上述实施例的工作原理:在下料滑板19转动时,带动顶杆23转动,在顶杆23与凸块22接触时,带动半圆形空心管18向上滑动,进而推动L形导杆24向上滑动,第二弹簧25压缩,从而带动半圆形空心管18及其上装置向上运动,顶杆23与凸块22脱离时,在第二弹簧25的作用下带动半圆形空心管18及其上装置向下复位,如此,可以不断的对水泥进行抖动,防止下料斗20堵塞。
[0030] 在井盖生产机1内进行下料时,水泥会从井盖生产机1周边落下,然后进入到集料框26内,然后通过下料口27将水泥集中到一处,如此,可以将落下的水泥快速进行收集,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0031]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用来限制本发明实施范围,故凡以本发明权利要求所述内容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包括在本发明权利要求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