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0020]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0021] 请参阅图1至图4:
[0022] 一种新型建筑机械制造设备,包括底座1:
[0023] 所述底座1上端左侧固定连接有机架9,所述底座1上端且位于所述机架9的右侧固定连接有支撑板2,且所述支撑板2上端左右两侧均滑动连接有滑板3,所述滑板3上端均固定连接有外弧形板4,且所述支撑板2上端中部固定连接有承重板5,所述承重板5中部贯穿有第一双向螺杆7,且所述承重板5上端固定连接有内弧形板8,所述内弧形板8上端前后部均固定连接有两块导向板13,且四块所述导向板13上端之间固定连接有固定板14,所述固定板14上端螺纹连接有锁紧螺杆16,所述锁紧螺杆16下端且位于所述固定板14下方转动连接有压板15,且所述压板15与所述导向板13滑动连接;
[0024] 具体的,将管材放在内弧形板8及外弧形板4上,当管材的长度较长或较短时,拧动第一双向螺杆7,第一双向螺杆7则带动两块滑板3相互靠近或远离,从而利于使外弧形板4支撑多种长度管材,保证了适用范围,而向下拧紧锁紧螺杆16并带动压板15下移,压板15则沿着导向板13下移并按压在管材上端,通过压板15和内弧形板8对管材的上下夹紧,防止管材松动,保证了切割稳定性。
[0025] 所述机架9上端中部贯穿固定有液压伸缩轴10,且所述液压伸缩轴10下端固定连接有切割架11,所述切割架11内部上端开有活动腔17,且所述活动腔17内部转动连接有第二双向螺杆19,所述第二双向螺杆19外侧左右两端均螺纹连接有导块18,且所述导块18下端贯穿出所述切割架11,所述导块18下端均固定连接有电动切割组件21,且左端所述导块18前端固定连接有位于切割架11下方的卷尺20,所述卷尺20内部收卷有尺条22,且所述尺条22右端延伸出所述卷尺20,所述尺条22右端固定连接于右端所述导块18的前端,所述电动切割组件21包括有切割轮、外壳及转动马达,且所述切割轮转动连接于所述外壳的内侧下端,所述转动马达固定连接于外壳的外侧,所述尺条22的延伸长度等于两个所述切割轮之间的间距,所述第二双向螺杆19右端贯穿出所述切割架11,且所述切割架11右端固定连接有正反电机6,所述第二双向螺杆19右端与所述正反电机6左端相接,且所述第二双向螺杆19与所述切割架11转动连接;
[0026] 进一步的,使液压伸缩轴10向下伸长,同时切割架11带动两个电动切割组件21下移,由于电动切割组件21包括有切割轮、外壳及转动马达,因此转动马达会带动切割轮转动,从而使切割轮下移后对管材进行切断,而通过两个电动切割组件21同时对管材的左右两端进行切割,从而便于切除管材左右两端的不规则的边料,无需再次将管材的左右两端进行位置调换,减少操作步骤,提高工作效率,当需要调节两个电动切割组件21之间的距离时,通过正反电机6带动第二双向螺杆19进行转动,第二双向螺杆19则带动导块18进行左右移动,由于卷尺20本身具有自动收卷的功能,从而使卷尺20内的尺条22进行拉伸或收卷,因此结合尺条22对两个切割轮之间的间距进行测量,利于快速的得知管材的切割长度,以免反复测量并调节切割轮的切割位置,保证了切割精准性及便捷性,而使两个电动切割组件21相互靠近或远离,利于调节两个电动切割组件21对管材的切割长度,保证了实用性。
[0027] 所述第一双向螺杆7的左右两端分别贯穿左右两块所述滑板3并与其螺纹连接,且所述第一双向螺杆7右端固定连接有把手,所述第一双向螺杆7与所述承重板5转动连接;
[0028] 进一步的,通过手握把手带动第一双向螺杆7进行转动,保证了操作便捷性。
[0029] 所述内弧形板8和外弧形板4大小相等,且所述内弧形板8与所述外弧形板4位于同一水平面上;
[0030] 进一步的,由于内弧形板8和外弧形板4大小相等且位于同一水平面上,因此可以防止管材放在内弧形板8及外弧形板4上时产生位置倾斜。
[0031] 所述切割架11上端四角均固定连接有伸缩杆12,且所述伸缩杆12上端与所述机架9内壁顶端固定连接;
[0032] 进一步的,当切割架11上下活动时,伸缩杆12进行伸缩,且通过伸缩杆12对切割架11施加一个辅助拉力,保证了切割架11上下移动时的平稳性。
[0033] 所述锁紧螺杆16上端固定连接有操作杆,且所述压板15下端面、内弧形板8内侧上端及外弧形板4内侧上端均相接有防滑垫;
[0034] 进一步的,通过手握操作杆带动锁紧螺杆16进行转动,保证了操作便捷性,而通过防滑垫则利于提高与管材接触时的摩擦,更好的保证了夹紧效果。
[0035]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