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0]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油罐车用道路划线设备,解决了现有的道路划线存在更换时费时费力,无法重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实现了设备设计合理,便于更换道路划线,能够重复利用,且更换简便,安全性较高的技术效果。
[0021] 本申请实施中的技术方案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总体思路如下:
[0022] 采用了将油罐车用道路划线设备设计为包括:底板、N个防滑柱、N个弹簧,所述底板为空心结构,所述底板上表面设有N个定位孔,M个固定钉的上端均与所述底板下表面连接,所述N、M均为大于等于10的正整数;所述底板两端分别连接有一固定杆;所述N个防滑柱的下端分别插入所述N个定位孔内;所述防滑柱下端与所述弹簧上端连接,所述弹簧下端与所述底板内底面连接;所述防滑柱为空心结构且内部设有LED灯,所述防滑柱上端设有开口,所述底板上表面涂有道路划线漆的技术方案,即将设备预埋入道路,利用固定钉和固定杆分别从纵向和横向对设备进行固定,固定稳固,底板表面涂有道路划线漆,能够起到传统的标识作用,当需要更换时取出设备预埋入其他地方即可,更换方便可重复利用,当油管车从设备上面经过时,将防滑柱向下压,压缩弹簧,行驶过后恢复原状,当需要刹车时,利用防滑柱插入轮胎凹槽中,增加阻力,保障刹车效果,安全性较高,且在夜间利用防滑柱内的LED灯,灯光重开口中照射出,便于驾驶员观察道路划线,安全性较好,所以,有效解决了现有的道路划线存在更换时费时费力,无法重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进而实现了设备设计合理,便于更换道路划线,能够重复利用,且更换简便,安全性较高的技术效果。
[0023] 为了更好的理解上述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说明书附图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对上述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说明。
[0024] 实施例一:
[0025] 在实施例一中,提供了油罐车用道路划线设备,请参考图1,所述设备包括:
[0026] 底板1、N个防滑柱2、N个弹簧5,所述底板为空心结构,所述底板上表面设有N个定位孔,M个固定钉3的上端均与所述底板下表面连接,所述N、M均为大于等于10的正整数;所述底板两端分别连接有一固定杆4;所述N个防滑柱的下端分别插入所述N个定位孔内;所述防滑柱下端与所述弹簧上端连接,所述弹簧下端与所述底板内底面连接;所述防滑柱为空心结构且内部设有LED灯6,所述防滑柱上端设有开口7,所述底板上表面涂有道路划线漆。
[0027] 其中,在本申请实施例中,所述底板为长方体状,所述底板采用角钢制成,所述底板表面涂有防锈漆。采用角钢可以保障设备的强度,凃防锈漆可以防止生锈。
[0028] 其中,在本申请实施例中,所述N个定位孔均匀分布在所述底板表面。
[0029] 其中,在本申请实施例中,所述M个固定钉的下端竖直朝下并预埋入道路中。
[0030] 其中,在本申请实施例中,所述固定杆采用角钢制成,所述固定杆预埋入道路中。
[0031] 其中,在本申请实施例中,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与路面位于同一水平面内。
[0032] 其中,在本申请实施例中,所述防滑柱上端位于所述底板上表面上方。
[0033] 其中,在本申请实施例中,所述底板内设有蓄电池,所述蓄电池与所述LED灯连接。
[0034] 上述本申请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至少具有如下的技术效果或优点:
[0035] 由于采用了将油罐车用道路划线设备设计为包括:底板、N个防滑柱、N个弹簧,所述底板为空心结构,所述底板上表面设有N个定位孔,M个固定钉的上端均与所述底板下表面连接,所述N、M均为大于等于10的正整数;所述底板两端分别连接有一固定杆;所述N个防滑柱的下端分别插入所述N个定位孔内;所述防滑柱下端与所述弹簧上端连接,所述弹簧下端与所述底板内底面连接;所述防滑柱为空心结构且内部设有LED灯,所述防滑柱上端设有开口,所述底板上表面涂有道路划线漆的技术方案,即将设备预埋入道路,利用固定钉和固定杆分别从纵向和横向对设备进行固定,固定稳固,底板表面涂有道路划线漆,能够起到传统的标识作用,当需要更换时取出设备预埋入其他地方即可,更换方便可重复利用,当油管车从设备上面经过时,将防滑柱向下压,压缩弹簧,行驶过后恢复原状,当需要刹车时,利用防滑柱插入轮胎凹槽中,增加阻力,保障刹车效果,安全性较高,且在夜间利用防滑柱内的LED灯,灯光重开口中照射出,便于驾驶员观察道路划线,安全性较好,所以,有效解决了现有的道路划线存在更换时费时费力,无法重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进而实现了设备设计合理,便于更换道路划线,能够重复利用,且更换简便,安全性较高的技术效果。
[0036] 尽管已描述了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但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一旦得知了基本创造性概念,则可对这些实施例作出另外的变更和修改。所以,所附权利要求意欲解释为包括优选实施例以及落入本发明范围的所有变更和修改。
[0037]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发明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发明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发明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