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
[0025] 为了使本技术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方案,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的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应当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0026] 图1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系留浮空器的实施例,该系留浮空器包括系留艇本体10和风力发电设备20。其中,系留艇本体10上设置有用电器,风力发电设备20设置在系留艇本体10上对用电器供电。可供电的用电器包括监控设备和网络设备。
[0027] 采用上述系留浮空器,可以利用高空风速较大、风场方向与速率稳定的特点,采用风力发电设备20持续对系留艇本体10上的用电器供电,减小了在系留艇本体10上安装降压单元的重量和占地空间,降低了系留浮空器的资源耗费。
[0028] 此外,上述的供电方式也可以免去在连接系留艇本体10和地面的系留绳40中设置电缆,也降低了系留绳40的重量,进一步减少系留艇本体10因需要对系留绳40提供足够的浮力而造成的资源耗费。
[0029] 采用风力发电设备20供电,可日夜工作,发电功率大,质量代价小,解决了系留浮空器连续、大功率能量获取问题。且同时为系留浮空器减小了在空中的风阻,有利于增强系留浮空器的抗风性能。
[0030] 如图1所示,风力发电设备20包括发电机21和转动叶轮22。其中,发电机21与系留艇本体10连接,转动叶轮22与发电机21的输入轴相连接。高空中的风吹动转动叶轮22旋转,转动叶轮22驱动发电机21的输入轴旋转,使得发电机21将风能转换为电能。
[0031] 可选的,如图1所示,风力发电设备20还包括变速器23,变速器23连接在转动叶轮22和发电机21之间。在本实施例中,变速器23为增速变速器。优选的,增速变速器为齿轮变速器,当然选择液力变速器或者无极变速器也是可行的。选择变速器23为增速变速器,是基于在同等风速下转速低的转动叶轮22有时需要对输出转速进行加速,以提高发电机21的输出功率。
[0032] 此外,变速器23还可以是减速器。选择在同等风速下转速高的转动叶轮22时,有时需要对转动叶轮22的输出转速进行降速,以免超过发电机21的输入功率而使发电机21损坏。
[0033] 如图1所示,在本实施例中,转动叶轮22设置在系留艇本体10的迎风面上,以使得风力可以更好地驱动转动叶轮22旋转,最大化的将风能转化为电能以供用电器使用。可选的,在本实施例中迎风面为系留艇本体10的头部的前端,在系留艇本体10头部的前端处风速最大,因此可以更有效地驱动风力发电设备20。在本实施例中,系留浮空器还包括与系留艇本体10的头部相连的固定平台11,发电机21固定于固定平台11上,以提供给发电机21稳固的支持。
[0034] 可选的,如图1所示,在本实施例中,固定平台11可以为筒状体,发电机21固定于筒状体内,发电机21的输入轴伸出筒状体与转动叶轮22连接。筒状体的固定平台11,不仅能对发电机21提供稳固的支持,还能保护发电机21。
[0035] 优选的,在本实施例中,转动叶轮22的旋转轴线与系留艇本体10的中心线相重合。这样,可以让转动叶轮22的旋转轴线与系留艇本体10的受风方向相平行,以更有效地驱动转动叶轮22转动,进而提高风力发电设备20的发电效率。
[0036]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还可以让转动叶轮22的旋转轴线与系留艇本体10平行。这样也可以让转动叶轮22的旋转轴线与系留艇本体10的受风方向相平行,以提高风力发电设备20的发电效率。
[0037]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的系留浮空器还包括设备舱30,设备舱30设置在系留艇本体10上,用电器设置在设备舱30中。设备舱30可对其中的用电器形成保护,避免用电器被高空环境损耗。可选的,设备舱30为吊舱,吊舱吊挂在系留艇本体10的底部,以便于吊舱的用电器与地面联系。
[0038] 本实施例的系留浮空器还包括系留绳40,系留绳40的一端与系留艇本体10连接,系留绳40的另一端用于地面设施50连接。系留绳40中设置有数据传输线,数据传输线与用电器连接。采用数据传输线传输用电器与地面之间的数据,可以保证信号的稳定性,抗干扰能力更强。
[0039] 在图中未示出的实施例中,风力发电设备20可以为多个,多个风力发电设备20相间隔地安装在系留艇本体10上,以便于对用电功率较大的用电器进行供电。可选的,可以将风力发电设备20均布在系留艇本体10的艇身侧部。
[0040]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